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为了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落实教育部29号令,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以及就业工作,保障非学历教育学生就业信息的公开和完善,准确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调整并实现均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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